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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承租合作店售货 应开立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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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六日电)台湾财政部中区国税局今天表示,营业人以契约形式,在合作店形式的商店销售货物,等于只是租用场地,应自行开立统一发票给买受人。

国税局指出,营业人透过合作契约,在合作店销售货物,并约定按销售额一定比率支付佣金的模式,因为合作店仅提供营业场所,没有人事、经营及管理权限,只按月依合约条件抽成,而由营业人提供销售人员、营业设备及商品于合作店销售,并自行收取货款。所以,这种交易性质仍属营业人的销货,也就是依据税法规定,得由营业人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国税局进一步说明,与合作店订定的合作契约,实质上为租赁契约关系,并无实质进销货事实,合作店的营业人只提供营业场所,应属出租人,所以,同理,合作社得就向营业人收取的租金,或按销售额收取一定比率佣金部分,开立统一发票给营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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