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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院判宋楚瑜漏税败诉 裁罚2642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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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李明贤/台北报导〕财政部查出亲民党主席宋楚瑜未依规定申报八十三年台湾省长选举竞选经费收入的结余款四千两百多万元,汇至在美国的长媳银行账户,有赠与财产事实,裁罚赠与税款及一倍罚锾共两千六百四十二万六千八百元,宋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昨判决宋楚瑜败诉确定,应缴纳该巨额款项。

对此,亲民党发言人谢公秉不愿多表示意见;立委李鸿钧则替宋抱屈,强调此判决太不公平,认为必须以相同标准检视所有政治人物,包括李前总统、陈总统历年选举结余款,是否也应追讨。

宋楚瑜在八十三年参选台湾省长期间,将部分募得的竞选经费存入小姨子陈碧云在第一银行南京东路分行账户内,八十七年2月及10月间,宋将该项收入结余款四千两百六十六万三千元台币,约美金一百三十万元,委托其岳母陈周黎明及庞志生、苏书弘、梁耀雄等,分五笔汇给其长媳温久慧在美国的银行账户。

财政部赋税署查出后要求宋楚瑜说明汇款用途及提出具体事证说明,但宋未提出有力事证,被认定该四千余万是赠与款,应缴一千三百二十一万三千四百元赠与税,并加处一倍罚锾,共两千六百四十二万六千八百元。

宋楚瑜辩称,该四千多万款项并非赠与温久慧,用途有二:一是做为训练台湾水利相关人员,赴荷兰国立戴富德国际土木与水环境学院受训所设立的“宋楚瑜博士台湾IHE技术合作基金会”预备金,二是支付他和随行人员于八十七年赴美考察期间,考察、生活等相关费用约二十万美金。

但最高行政法院发现,陈周黎明等人在汇款单上载明系“生活费及赡家用途”,并非宋所称信托费用,宋楚瑜八十七年申报公职财产时,并未将该巨额款项列于个人财产内,宋楚瑜辩解不足采信。

法官认定,宋汇款长媳温久慧账户已发生财产移转行为,该款项属温久慧所有,赠与事证明确。

法务部官员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未依规定申报,或短报、漏报赠与税、遗产税,可裁罚应纳税额一至两倍的罚锾,宋楚瑜被处以一倍罚锾并不算多,也相当普遍。

财产申报修法 拟不列刑责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变革大倒退,法务部原本极力主张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修正草案”中,增订科处刑责的“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对意图隐匿财产等官员处以最高两年刑责,但遭到各方反对,昨日在跨院、部会议中,决议将该两项科以刑责的条文均剔除,改以行政罚代替,将提高现行罚锾,从六万至三十万元提高至十万至两百万元。

这项修正案原本被赋予高度期待,被法界称为“强光法案”,可有效防堵公务员贪渎,但昨晚会议做出重大让步后,多位检察官都戏称为“弱光法案”,痛批是妥协下的产物,法务部高层无奈说:“法务部孤掌难鸣,只要社会能接受就行。”

法务部拟订的财产申报修正案做大幅度变革,但首度增订刑责,却遭到司法院、考试院等机关反对。

这两项增订刑责的条文包括:意图隐匿财产而故意漏报、短报财产,作不实申报的官员,科两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百万以下罚金,以及订定“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申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若全年薪资所得增加超过一倍以上,须说明财产增加理由、来源,若无法合理说明,最重将处一年刑责。

法务部昨召集司法院、考试院等单位讨论该两项修正条文,司法院、考试院、金管会均认为以刑责处罚太过严苛,也与法务部推行“除罪化”、各检察机关采轻罪案件以缓起诉、缓刑处置相违背,此外也应考虑到部分官员并非故意隐匿财产不申报,而是疏失行为,监察院代表则表示无意见。

由于多数院、部持反对意见,法务部只好让步,会议决议,两项修正条文均废除刑责规定,不过将提高罚责,从目前六万至三十万元,提高至十万至两百万元,将依单纯疏失漏报、故意申报不实、故意漏报、意图隐匿财产等四项行为各自订定罚锾规定,而最后一项罚锾将最重。

修正案中,其他有关“强制财产信托”规定、扩大官员申报范围及对象到约四万人等多项修正条文,均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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