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国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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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日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申华采访报导)最新一期的《百姓》杂志发表文章,质疑中国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是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酌情行使的法定权力。

这篇文章的作者认为,由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不完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为权力循私大开方便之门。在北京的律师李和平以及原来在内蒙古开业,现在旅居英国的许北方律师也都有同感。请听他们二位和本台记者申华就此问题的讨论。

记者:许先生,刚才我跟您聊的时候,您说您在国内做律师的时候,是深受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受其害。您能不能跟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会造成一些什么样的危害呢?

许北方:这就造成最简单的一个问题就是执法不公。对于法官来说,这也是一种腐败的根源,他可以用自由裁量权向各个当事人索取财、物达到他个人的欲望。自由裁量权造成社会的危害,每每都是非常大的。

做一个警官他对于自由裁量权,他可以随便抓一个人,也可以把一个人给放了。如果做为一个法官,他有自由裁量权,那他对案件的判决,对这个社会的影响也是很大的。谁还能相信这个社会的法律呢?整个社会、整个老百姓,我想都对现在中国的法律会有很清醒的认识。

记者:那么李和平先生,您在执业过程中,是不是也遇到过自由裁量权过大,给当事人、给老百姓带来的坏处?

李和平:自由裁量权过大肯定是有很大的危害。首先我们强调的是过大,当然自由裁量权肯定是要存在的,是一个失当和一个过当,这个之间要怎么样取得一个划分。

在中国,我觉得自由裁量权在某些领域里面确实是过大了,特别是刑事诉讼包括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好像就说抢劫罪吧,一般就是三年到十年,那三年到十年这区别该有多大呢?还有就是十年以上到处以死刑,这里面也是区别很大的,是判三年还是判四年、五年,这个标准是什么,没有具体。

再一个你看就是行政执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些行为警察说:“喔!你这个可以说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我们可以给你一个警告或者罚你几百块钱;有些他就会认为你是犯罪,就可以把你抓起来判刑。

前阵子我办的案子就是几个小孩,他们在一块儿抢了两块钱,却把七个小孩全部判成抢劫罪。当然我们是做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显着轻微,不构成犯罪这个角度进行辩护的,法官没有采纳。在这里面我就觉得说一个是犯罪,一个最多也就是关十五天,治安处罚它有这样两个,这之间的差距太大了。

许北方:刚才李律师说的非常好。像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他们的处罚就让人觉得分野非常大的。从交警到刑警以及到他们的处罚来说,他们可以拘留教育,也可以劳动教养,这都是由他们来进行决定的,我们是不是也应当给自由裁量权有个规范。

记者:您觉得这个没有自由裁量权也不可能是不是?法律规定不能够做的太细是不是?

许北方:是的,就是这个意思。

记者:那关键是这个自由裁量权有多大?

许北方:对啊!怎么样来规范这个自由裁量权。

记者:那您觉得应该如何来规范呢?

许北方:那就需要在立法上以及在道德素质上,和我们国家在民主进程中是不是需要更加规范一些,比较好一些。

记者:那么李和平律师您的意见呢?您觉得应该如何规范这个自由裁量权呢?

李和平: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涉及到立法的问题,就是刚才许律师讲的,因为要规范就提到一个立法。行政部门把它细化一些也是必要的。立法包括立法机关的立法,再有一个行政部门也可以立法,也是有必要的。

记者:不光是法律规定要细,行政部门还要分的更细的细则,是吗?

李和平:对,应该有把法律细化一些,应该有这些东西。

记者:但是中国现在的法律也就是细化的很不够是吧?

李和平:有些是细化了,但是有些可能还是不够的。

记者:刚才许先生提到就是说除了法律方面规定要细化之外,还要在这个体制上有些相应的动作,许先生您的意思是什么?您能不能跟我们详细讲一下。

许北方:就是有一个严格的监督机制,比如说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自由的监督,这一方面是应当能够跟的上;比如说把媒体放开,对每个犯罪的人员,不管这人职位有多大,我们可以通过媒体去把它报导出来或曝光,叫每个公民都能够看到他这种的违法行为,我想设置这样的监督也许有一定的帮助。

(据自由亚洲电台录音整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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