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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汴头案作伪证 前国代黄哲谅判刑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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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四日电)前国民大会代表黄哲谅被控为板桥四汴头抽水站工程弊案出庭时作伪证,回护前立法委员伍泽元收受贿款的不法事实,一审依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审仍维持一审判决。全案虽再上诉,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维持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度,全案定谳。

伍泽元一九九二年七月间担任台湾省住宅暨都市发展局局长,藉经办四汴头抽水站公用工程机会,违法使由钟太郎担任负责人的国丰工程顾问公司取得委外设计权,钟太郎浮编预算且向得标厂商截取预算中的新台币两亿零九百二十万元,并透过前省议员余慎和黄哲谅接续交付伍泽元贿款六百万元和两千万元。

板桥地方法院一九九六年十月间审理四汴头案,传唤黄哲谅出庭说明不法所得流向,黄哲谅却回护伍泽元收受贿款事实,证称和钟太郎合购余慎的土地,因价格便宜,他和钟太郎共同出资六百万元作为余慎竞选立法委员的助选费用,另外两千万元则是钟太郎购买余慎在屏东县屏南工业区内多笔土地和厂房的订金。

板桥地方法院和板桥地检署后来多次传唤黄哲谅就相关事项再次作证,但黄哲谅在一九九八年间远赴海外,拒不到庭,经板桥地方法院二ΟΟΟ年十二月间发布通缉,直到二ΟΟ四年九月间黄哲谅才自行返国就审。

板桥地方法院二ΟΟ四年十二月间依伪证罪,判黄哲谅有罪,台湾高等法院二ΟΟ五年七月间认为,黄哲谅当时身为国大代表,社会地位崇高,竟对案情具重大影响的事项作虚伪陈述,并潜逃国外长达六年,妨害司法权的行使,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全案虽经上诉,最高法院今天仍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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