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法规 胡锦涛任期两届未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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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9日讯】(亚洲时报记者方德豪8月9日撰文)中国中央近日正式发文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在同一领导职务满10年后,应当外调交流。新的规定生效后,一些地方出现的区域山头主义应可得到缓解,但有关胡锦涛“必须在2012或2013年中共十八大时卸下主要职务”的说法,则可能不在这些最新规定中表明出来。

据新华网8月6日报导,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

因为中共正进行地方换届,有关规定对地方出现山头主义等问题,应该是有一些针对性。不过,有关规定也点出,规定适用范围并不包括总书记的职务。所以,这些新规定其实并无触及外界关注的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的交班问题。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换句话说,这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国务院秘书长、全国政协秘书长,但不一定会影响到总书记本人。对位列国家领导人一级的工作安排,这规定已不适用。

即使是针对中央党政工作机构领导的任期问题,新的规定其实也属十分宽松。《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七条指出:“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可以说,15年的规定算是相对宽松,且有关条文明确点出限于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国务院秘书长、全国政协秘书长等职位。

反而,另一条《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地方领导交流有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新的规定生效后,一些地方通过内部栽培领导,造成区域山头主义的局面应可得到缓解。

为了避免出现争议,新的规定对何谓“一个任期”,也有具体的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指出,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应该指出,有关党政领导任期问题,在一些地方早有试点。在浙江部分地区试行的职务任期制规定,甚至较现时全国推行的新规更严格。按浙江的试点规定,领导干部连续任期不得超过8年,较最近的全国规定更短两年。

必须说明,即使中共新规没说胡锦涛任期不超过两届,也不代表胡锦涛到2012年中共十八大以后不交班。不过,中共前总书记江泽民在2002年中共十六大之前也一直没有就全退问题表态,并以此让其意属人选大量挤进中共权力核心,倒是外界不少人的看法。(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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