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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立贪污案更二审判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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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宜中、张存薇/综合报导〕八十三年至八十九年间,台东县议会议员集体贪污案,花莲高分院昨天更二审判决,前台东县长吴俊立,被判刑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同案另外四十一名被告,仅前议员李荣福及章进枝获判无罪,其余卅九人分别被以利用职务机会诈欺财物罪,或以贿赂罪嫌被判刑,刑度从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全案仍可上诉。

现任台东县政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吴俊立目前人在中国,昨天下午判决传出后,手机随即关机,幕僚也表示联络不上。吴俊立“前妻”、现任台东县长邝丽贞说,吴俊立是否上诉应问他本人,她不能代表吴俊立发言;不过她推测会上诉到底,也坚信吴俊立清白。

这起台东县议会议员集体贪污案,发生期间从民国八十三年至八十九年,从第十二届至第十四届县议员都有人涉案,原本台东地检署共起诉四十九人,经一审判决六人无罪,另有一人已死亡。这次花莲高分院更二审的被告共四十二人,包括前台东县议会议长吴俊立。

在吴俊立部分,花莲高分院法官认定他在补助台东县普优码原住民建筑劳动合作社及台东县园艺花卉商业同业公会部分构成犯罪,判刑七年六个月。另外,在小型工程款收受贿赂部分则因罪证不足获判无罪。

吴俊立是在8月廿6日赴中国,参与台东市公所寒单爷中国福建宗教交流之旅活动,团员已于三天前返台,但吴尚未返国。

民国八十八年,吴俊立与四十位前后任县议员因涉小型工程款暨社团补助款弊案,台东地院在隔年8月宣判,吴俊立诈财与收受赂贿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褫夺公权八年;吴上诉后,九十二年8月花莲高分院将诈财部分改判七年8月、褫夺公权四年,收贿部分判无罪,吴俊立不服提出上诉。

吴俊立去年底县长胜选后,即因此案二审判决有罪,12月廿日就职当天,遭内政部依法停职。吴于今年1月廿4日辞去县长职务,由邝丽贞代打参选县长补选并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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