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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美人告台糖侵权案 高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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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十日电)本名于耘捷的艺人于美人,因不满台糖公司在经济部网站上公开指摘她的代言广告不实,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台糖在报纸连续三天刊登道歉启事。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判决于美人败诉,台糖不必刊登道歉启事。惟全案仍可上诉。

于美人主张,她所代言的“ (月太)享受 ”减肥产品曾向台糖确认过商品确实具有减肥消脂作用,才决定代言,但台糖却发布新闻稿指称康柏科技代理商品广告不实,造成媒体大肆报导,使她名誉受损,她要求台糖连续三天于自由时报、中国时报、联合报、苹果日报头版,以十全大小版面刊登道歉启事。

台糖公司则主张,“ (月太)享受 ”是由康柏公司出品,台糖只是受托制造厂商,所有权属康柏公司,与台糖无关;另外,台糖在网站上所发布的新闻仅说这项产品广告可能涉及不实,并无明指“于美人”姓名,故无侵权情事。

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同意台糖公司主张,认定台糖的新闻内容并无直接贬损于美人人格及经济上信誉的言语或行为,将于美人侵权诉讼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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