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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政府依法清理土地权利不明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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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四日电)台北立法院内政及民族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地籍清理条例草案”,明订待条例施行后,政府可依法清理权利未明土地的地籍。内政部次长林中森说,据统计,待清理的土地地籍约有二十三万笔,四万多公顷,现值约新台币六兆元,草案若三读,可协助民众解决地籍问题,也可增加土地增值税收。

林中森上午在内政委员会报告指出,目前台湾共有五类土地权利内容的地籍待清理,包括日据时期以会社或组合名义登记的土地;前清时期从中国大陆渡海来台的先民,以宗教信仰组织“神明会”名义登记的土地。

他说,其他待清理的还有以所有权以外的名义所登记的土地,包括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以抵押权名义登记,或以非法定不动产物权,如临时典当权名义等登记者;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地上权登记者;寺庙或宗教团体土地权利未明者。

林中森表示,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前发生查封、假扣押、假处分而限制土地登记;共有土地,各共有人权力范围合计不等于一者;土地总登记时或离岛地区实施战地政务终止前,登记名义人姓名、名称或住址记载不全或不符者;非以自然法人、法人或依法登记的募建寺庙登记的土地地籍,皆为待清理的对象。

全案经逐条讨论后决定,待条例施行后,可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分期、分区、分类清查辖区内土地,并公告应清理土地,土地权利人应于三年内提出申报或申请登记,审查结果公告期间内,若有土地权利关系人提出异议,可由直辖市或县市不动产纠纷调处委员会调处,当事人若不服调处结果,应于接获调处结果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至于未在期限内申报或申请登记的土地,可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主管机关代为标售,所标售的土地价金存放于保管款专户之日起十年内,权利人得检附证明文件请领;代售土地经二次标售未成交可登记为国有,土地权利人可依据第二次标售底价申请发给土地价金。

林中森表示,根据内政部二00四年的统计,目前待清理的土地地籍约有二十三万笔,面积高达四万多公顷,以公告土地现值计算约合新台币六兆元,若地籍清理条例草案能通过,不仅可协助民众解决地籍问题,又可健全地籍管理,活络土地交易,增进地方政府土地增值税收并促进土地利用,使政府与人民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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