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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长特别费不宜南北不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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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8日讯】自去年爆发国务机要费事件后,有关首长特别费之报支领用问题,便掀起台湾政治史上最大的连环风暴。

随着该案于2006.11.03.侦结,扁嫂被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送审后,接着便有前台北市长马英九、副总统吕秀莲、前总统府秘书长游锡堃及陈唐山等人也都先后被依贪污及背信罪嫌起诉,而台南市长许添财、前行政院长谢长廷及苏贞昌则获不起诉。

由于大选在即,蓝绿间之竞争剧烈,特别费问题被刻意的渲染炒作,相互检举告发,检调司法不得不被动的配合侦查,相信后续还会有很多政治菁英被卷入这场风暴中。

包括国务机要费在内之首长特别费,历来都是半数必须检具支出凭证核销,半数则由首长出具领据列报。前者,如实际未有公务支出,而以搜集他人之支出凭证办理核销时,其违法当无疑问。兹引起争议者,乃后者由首长出具领据列报部分,是否仍应证明确有实际用于公务支出?

在前述扁嫂之国务机要费案件中,检察官认为由首长出具“领据”列报部分,纵然具领时未检附单据,有违相关之审计法规,亦难认有刑法上违法性之认识,故未详究追查其支用情形,而仅对于其实际未有公务支出,却以搜集他人之支出凭证办理核销部分,追究其刑责。

侦办许添财案件之检察官,亦认为容许首长以领据动支部分,既未要求首长在具领后,须再列明后续经费的使用情形,足见特别费已定性为首长实质薪资补贴之性质,乃对许添财做不起诉之处分。

另特侦组检察官认为以领据报结部分,因无需检具发票等原始凭证办理核销,事实上无法追查其金钱流向与用途,而对谢长廷、苏贞昌2人不起诉。至于吕秀莲、游锡堃、陈唐山,则因被查出有以搜集他人平日消费之发票充当原始凭证使用之情形,遂被特侦组起诉。

而侦办马英九案件之检察官之所以起诉马英九,并非发现马英九有以不实支出凭证办理核销特别费,是因其以领据列报部分,直接将特别费汇进其银行薪资账户中,未能证明确有实际用于公务支出,故认定其应负刑责。

检察官持此见解,系认为首长特别费之用途,限于“因公所需之招待馈赠”等费用,依据行政院函复“以检具原始凭证列报为原则,倘有一部分费用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凭证时,得依首长、副首长领据列报,但最高以半数为限”意旨,所谓“倘有一部分费用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凭证”之文义,明显以“有实际支出”为前提,所以仍应证明确实有实际用于公务支出始可。

其实前述行政院函文要旨,早在1973.06.29该院台(62)忠授五字第4112号函即已公开揭示,其后陆续于1977、1984年仍重申此旨。但由于历来财主、审计单位均认为:以领据核销取代支出证明单之目的,系在授权首长全权自由使用所领得之特别费半数,具有实质补贴之性质,故从不过问其是否有实际支出,并已形成惯例。

由于首长特别费并未赋予法制化之地位,以致存在此糢糊空间,基于检察一体,似应尽速统一见解,避免上述“南北不同调”对当事人造成不公,不但影响司法威信,更难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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