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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电信MOD主要资费89元 订新规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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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翁翠萍台北十八日电)中华电信MOD资费方案主要资费定为每个月新台币八十九元,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已经大致同意,不过,NCC认为第一类电信事业主导业者的中华电信增加多媒体传输新型态服务的营业行为,有必要订定新的行为规范,待纳入其相关服务营业规章等相关规定后,才予核定实施。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今天召开第二百零二次委员会议,审议中华电信的MOD资费方案时,通过“中华电信多媒体内容传输平台服务营运之行为准则建议”草案,请中华电信据以微调其多媒体内容传输平台服务营业规章、服务契约条款与内容说明后,NCC才会核定实施。

NCC副主任委员兼发言人石世豪下午在记者会说,MOD服务营运的行为准则建议有四大原则,包括不得直接或委托经营频道、开放接取服务、消费者保护、与营运商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电信必须全盘接受并化为其相关营运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内容。

在不得直接或委托经营频道方面,用户缴交平台服务费,中华电信除未加密或锁码的无线电视频道及无广告也不收取授权费的非商业频道外,不得有提供免费频道行为;频道节目内容服务提供者以依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或卫星广播电视法取得许可或执照者为限,另外,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仅得为多媒体内容传输平台上的频道节目内容服务提供者,无执照者的内容以随选式内容管理。

石世豪说,符合前述条件的无线电视频道有十六个,包括五家无线电视台的普通台一台与数位电视台两台,由于公视数位台只有一台,合计十四台,加上客家电视台与原住民电视台;所谓非商业定义即指不广告与不收授权费。

开放接取服务方面,石世豪说,中华电信应依电信法第十六条与电信事业网路互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一合理期间内完成传输平台互连的通用介面模式规范,以满足其他业者的介接需求;在技术可行时,中华电信不得拒绝Cable Modem用户经由网际网路提供服务。

消费者保护方面,石世豪表示,用户个人资料的取得,必须依照个人资料保护法,例如营运商要求中华电信提供用户资料时也一样,中华电信必须依法或事先取得用户同意;用户与频道节目内容服务提供者发生账务争议且拒绝缴纳时,中华电信应可比照付费语音资讯服务模式,在无法迅速有效确立其责任归属时,有权采取等量减价方式,先行签减费用。

与营运商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石世豪说,中华电信只能做商业谈判,即要求频道营运商提供必要的营运计划书内容,不能挑选节目;中华电信自己安排频道时,应订定合理、公平可行的频道编排次序原则,否则须由别人安排频道;针对个别频道的上、下架等,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可差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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