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 雇主有责任令雇员安全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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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7日讯】笔者在6月8日及15日本栏中介绍过一些雇佣之间发生事故之时的索偿原则,分别是事发之时雇主与雇员有正式的雇佣关系,及事发之时雇员是在“受雇期间”(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出事。本文提供另一案例说明这些关系,同时介绍另一原则,就是雇主有责任为雇员提供一安全的工作环境,包括雇员在境外工作时提供安全住宿的责任。(duty to provide safe accommodation)

  本案中的雇员只有21岁,受雇于被告的公司到国内Jieying市当空调的技术工人。他负责管理两名从市外请回来的外地劳工。雇员原本可以住在酒店或自租地方而被告愿支付费用,但雇员自愿与两名外劳居住在公司租回来作货仓用的地方以节省金钱。雇员不满两名外劳的工作时起冲突,结果在零一年一个晚上,两名外劳趁雇员熟睡时将他打死,并偷去他的金钱。

  雇员的家人起诉雇主,称雇主有雇佣合约上的责任提供安全的住宿,雇主并且有破坏谨慎责任(Duty of Care)的问题并因而有疏忽(negligence)的侵权责任。

  这是一件有争议的案例,但法庭最终认为雇主破坏了不能为雇员提供安全住宿的责任,雇主败诉,要作出赔偿。事件中雇员亦有分担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的责任。

  若单以香港本地的情况而论,雇主并无特别责任为雇员提供住宿,但当雇员受雇在中国内地工作时,这一责任变得重要。法官认为内地犯罪率高,特别在小城市的情况尤甚,这是人所共知的。雇主在当地从事商业活动,对此清楚并有足够的财力令雇员更安全。

  雇主深知住宿的情况,有真实的危险,雇员与两名外劳同住于货仓,并无间隔分开,而两名外劳为完全陌生的城市外人,这类人很多皆有偷抢谋杀的不良个性。两外劳虽表面上无不良纪录,但这些来自偏远地方的人有不同城市人的道德及社会价值,故他们使用暴力的危险是真确的危险,尤其是当他们有揾快钱的机会的时候。

  这里我们发现这件案件的法官似乎对国内的外地劳工有一定的偏见,这也是一般人的印象及见解。法律其实亦只是反映出一般人的见解,包括对何谓合理及小心,这是需要留意的,在这一认知之下,雇主便是疏忽,该疏忽直接引致雇员的伤亡,雇主便要负责。

  雇员有分担疏忽的责任。法官认为这事件之中是百分之二十。这是说雇主可减少百分之二十的赔偿额。法官认为雇主比雇员(21岁)更清楚雇员面对的危险,若雇员住于酒店,或雇主为雇员住的货仓提供间隔,悲剧或可避免。雇员出于对雇主的忠诚(devotion),为雇主节省金钱着想,自愿住在货仓。法庭认为,雇员的忠诚被雇主利用及剥削了。

Li Hoi Shun v Man Ming Engineering Trading [2006]1HKLRD85

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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