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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务部:查贿标准由检察官依个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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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五日电)台湾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进行专案报告,由法务部及内政部警政署报告第七届立委选举的贿选查察标准。法务部常务次长朱楠指出,最高检察署以就“贿选犯行列举”做成修正,但所列贿选犯仅提供参考,并无法律拘束力,个案是否构成贿选犯行,仍应依具体事证由承办检察官认定。

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上午进行第九次全体委员会议,由朱楠与警政署副署长洪胜(方方土)以“新修正贿选犯行列举之修正过程及未来实际查察之认定标准”为题,做专案报告。

朱楠指出,法务部在2001年九月间订定选举期间文宣品不得超过新台币三十元后,社会多有讨论。最近因第十二届总统副总统选举及第七届立委选举两项大选接近,最高检于十月二十六日召开检察长会议,对现行“贿选犯行列举”做部分修正。

朱楠表示,原“贿选犯行列举”第一大项所列十八小项犯行例示略做修正,但第二大项所列三十元标准不予变动,因为这项标准为社会周知,法院判决也同样认定这个标准,决议认无更改必要。

“贿选犯行列举”增加第三大项不构成贿选行为例示。其中,参与民俗节庆、庙会、婚丧喜庆,赠送礼金、礼品显与社会礼仪相当者,以及单纯动员群众,以车辆载运往返竞选活动会场者,不足以购成贿选行为。

另外,为选举造势活动提供参与民众适度的茶水、简便餐饮者,如一般饮料、简易性炒米粉、便当、贡丸汤等,以及为选举造势活动制作的临时性、简便性衣帽供助选人员作为辨识之用,如印有候选人姓名、号码、或政党名称的运动帽、圈型帽、背心等,也不足以购成贿选。

而依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五一八号判决,候选人赠送日常观念认不具有相当价值的赠品,如门联、桌历、日历、月历等,也不算贿选行为。

中国国民党立法委员林德福(台北县)、谢国梁(基隆市)、孙大千(桃园县)指出,近来有人假冒对方桩脚,栽赃他人贿选,这种情形在台北县、台北市、桃园县、新竹县市、苗栗县蓝营立委领先地区相当严重,据说已经有十名立委参选人遭到锁定。

朱楠表示,这种诈贿、诈降犯行非常恶劣,可能已经构成贿选、妨害选举及诬告等罪,他将责成各地检署强力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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