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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置不动产 应申报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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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六日电)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查获父亲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置不动产,却未能证明资金为子女所有,因以不当规避赠与税,遭补征新台币80万余元赠与税。

北区国税局表示,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名义向他人购买不动产者,如不能确实证明支付款项是其未成年子女所有者,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5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所购置的财产,视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赠与,但能证明支付款项属于购买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北区国税局即查获一案例,即甲父在2001年以其未成年小孩名义,与地主签约购买某地(公告现值745万元),小孩支付土地款的资金来源,均由甲父先将资金以提领现金的方式存入第三人银行账户,再由第三人将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小孩账户,小孩再转账支付土地款给地主。

因此,小孩支付地主土地款项资金,其实都是甲父所有。经查获,因甲父不当规避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5款规定,遭补征80万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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