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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移民法修正未竟 失婚外籍配偶仍忧无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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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汪淑芬台北二日电)台湾立法院日前通过“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正案,对外籍配偶在台居留多一分保障,但因只限受家暴或取得子女监护权者,因此,对某些失婚的外籍配偶仍可能在婚姻关系消失时,面临无国籍困境,人权团体认为,未来有必要再修法,扩大保障对象。

目前,有不少嫁来台湾却又被迫离开的越南新娘,成了无国籍人士。“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UNHCR)”发行的刊物“难民”报导,许多越南女子嫁给台湾人后不久就“失去了丈夫,失去了国家”,沦为“无国籍”的悲惨情况,对台湾保护人权的努力及形象,有相当的负面影响。

根据中华民国现行的“国籍法”,外籍人士要归化为中华民国国民,必须先放弃原有国籍,南洋台湾姊妹会估计,政府开放外籍配偶来台十四年来,大约有五万多名来自东南亚的配偶已归化为中华民国国民,尚无资格或等待中者还有十三万多名。

如果在已放弃原国籍后,还未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前离婚,南洋台湾姊妹会说,依原先“移民法”的规定,必须立即强制离开台湾,当回到家乡时还要花上好一段时间才能恢复国籍,无论台湾或原国家的权利都无法享受,饱受无国籍的痛苦。

在台外籍配偶中,现在以来自越南的人数最多,大约占了七成,所以面临无国籍的情况也最多。

南洋台湾姊妹会公共议题召集人陈雪慧指出,多数外籍配偶为能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即使遇家暴仍选择隐忍,新通过的“移民法”修正案,新增防家暴条款,将来遭遇家暴时,因不必担心被迫强制离台,可以勇敢对外求援。

不过,对非因家暴而失婚的外籍配偶,若也无法取得未成年子女监护权,仍无法获得移民法的保障居留,更不可能有取得国籍的资格(居住至少满三年),仍有机会成为无国籍者,陈雪慧认为并不公平,因来台外籍配偶中,九成都会希望获得中华民国国籍,而往往失婚就是婚姻不睦,不该只受限对遭暴者的居留保障。

参与移民法修正草拟的政大法律系助理副教授廖元豪说,对于失去与丈夫婚姻关系的新移民女性,移民法增列的可例外居留条件,除了受暴,只剩下须考量其子女权益或拥有监护权,政府才准予延长居留。即使因家暴而离婚,如无保护令,依然必须有儿女。过于倾向“为台湾子女”而非“为无辜婚姻移民”着想。

廖元豪指出,许多辛苦照顾非亲生子女、或未生子但仍需照顾其他台湾家属的外籍配偶,因失婚而无法留在台湾继续其家庭生活,相当不公平。只有扮演台湾人的妻子或母亲角色才可留下,彰显出台湾法律自私的父权思维。

因此,他说,移民移住人权修法联盟 (移盟)还会继续推动修移民法,希望扩大外籍配偶的保障对象。

善牧基金会从民国八十二年设立家暴庇护中心,多半收容受暴的外籍配偶,基金会主任苏家慧说,外籍配偶来台前五到七年是最难适应期,而取得国籍至少都要好几年,几乎有一半接受庇护者,回到家庭后又再二次家暴,最严重者有人进出庇护中心五次,新移民法的防家暴条款,的确有助让本国丈夫心生警愓。

不过,苏家慧也说,有时,现实环境,例如找不到工作或所得无法支应生活开销,也会迫使取得居留权的失婚外籍配偶,在还未取得中华民国国籍时选择离开台湾,回到家乡,在恢复原国籍前,同样经历无国籍的困境。

陈雪慧就表示,外籍配偶取得中华民国国籍有一项最不合理规定就是财力证明,目前的金额是新台币四十一万元,对很多属中下阶级的外籍配偶家庭来说,是一笔沉重负担,很多人用借货方式解决,实际就是虚应故事,对失婚的外籍配偶来说,更无力筹措足够财力,达到取得国籍的资格门槛,所以,修改国籍法应是下一阶段保障外籍配偶人权应推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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