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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移民法修正未竟 失婚外籍配偶仍憂無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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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二日電)台灣立法院日前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對外籍配偶在台居留多一分保障,但因只限受家暴或取得子女監護權者,因此,對某些失婚的外籍配偶仍可能在婚姻關係消失時,面臨無國籍困境,人權團體認為,未來有必要再修法,擴大保障對象。

目前,有不少嫁來台灣卻又被迫離開的越南新娘,成了無國籍人士。「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UNHCR)」發行的刊物「難民」報導,許多越南女子嫁給台灣人後不久就「失去了丈夫,失去了國家」,淪為「無國籍」的悲慘情況,對台灣保護人權的努力及形象,有相當的負面影響。

根據中華民國現行的「國籍法」,外籍人士要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必須先放棄原有國籍,南洋台灣姊妹會估計,政府開放外籍配偶來台十四年來,大約有五萬多名來自東南亞的配偶已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尚無資格或等待中者還有十三萬多名。

如果在已放棄原國籍後,還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前離婚,南洋台灣姊妹會說,依原先「移民法」的規定,必須立即強制離開台灣,當回到家鄉時還要花上好一段時間才能恢復國籍,無論台灣或原國家的權利都無法享受,飽受無國籍的痛苦。

在台外籍配偶中,現在以來自越南的人數最多,大約占了七成,所以面臨無國籍的情況也最多。

南洋台灣姊妹會公共議題召集人陳雪慧指出,多數外籍配偶為能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即使遇家暴仍選擇隱忍,新通過的「移民法」修正案,新增防家暴條款,將來遭遇家暴時,因不必擔心被迫強制離台,可以勇敢對外求援。

不過,對非因家暴而失婚的外籍配偶,若也無法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仍無法獲得移民法的保障居留,更不可能有取得國籍的資格(居住至少滿三年),仍有機會成為無國籍者,陳雪慧認為並不公平,因來台外籍配偶中,九成都會希望獲得中華民國國籍,而往往失婚就是婚姻不睦,不該只受限對遭暴者的居留保障。

參與移民法修正草擬的政大法律系助理副教授廖元豪說,對於失去與丈夫婚姻關係的新移民女性,移民法增列的可例外居留條件,除了受暴,只剩下須考量其子女權益或擁有監護權,政府才准予延長居留。即使因家暴而離婚,如無保護令,依然必須有兒女。過於傾向「為台灣子女」而非「為無辜婚姻移民」著想。

廖元豪指出,許多辛苦照顧非親生子女、或未生子但仍需照顧其他台灣家屬的外籍配偶,因失婚而無法留在台灣繼續其家庭生活,相當不公平。只有扮演台灣人的妻子或母親角色才可留下,彰顯出台灣法律自私的父權思維。

因此,他說,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 (移盟)還會繼續推動修移民法,希望擴大外籍配偶的保障對象。

善牧基金會從民國八十二年設立家暴庇護中心,多半收容受暴的外籍配偶,基金會主任蘇家慧說,外籍配偶來台前五到七年是最難適應期,而取得國籍至少都要好幾年,幾乎有一半接受庇護者,回到家庭後又再二次家暴,最嚴重者有人進出庇護中心五次,新移民法的防家暴條款,的確有助讓本國丈夫心生警愓。

不過,蘇家慧也說,有時,現實環境,例如找不到工作或所得無法支應生活開銷,也會迫使取得居留權的失婚外籍配偶,在還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時選擇離開台灣,回到家鄉,在恢復原國籍前,同樣經歷無國籍的困境。

陳雪慧就表示,外籍配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一項最不合理規定就是財力證明,目前的金額是新台幣四十一萬元,對很多屬中下階級的外籍配偶家庭來說,是一筆沈重負擔,很多人用借貨方式解決,實際就是虛應故事,對失婚的外籍配偶來說,更無力籌措足夠財力,達到取得國籍的資格門檻,所以,修改國籍法應是下一階段保障外籍配偶人權應推動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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