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有状告自贡市公安局行政上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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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0日讯】

上诉人:刘正有,男,民族,汉,出生于1952年3月10日
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丹桂街白果居委会16组
身份证号码:51030419520310231x
联系电话:0813-8791056
被上诉人:自贡市公安局
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街
法定代表人:王 冰 <局长>

上诉人刘正有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2007)自流行初审第4号行政裁定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2007)自流行初审第4号行政裁定书,并依法受理上诉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原审原告)不服自贡市公安局2006年12月5日《对不批准刘正有护照延期的诉求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和要求自贡市公安局依法保障刘正有自由出入境权利及自贡市公安局故造成经济损失赔偿100000元,的行政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顾起诉人的合法诉求,作出了(2007)自流行初审第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行政起诉。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所诉争议属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的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裁定: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原审原告)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属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的行为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在《对不批准刘正有护照延期的诉求告知书》中适用了二条法律处罚上诉人(原审原告)一,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该法条1-5款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未指出上诉人(原审原告)违反了哪款哪项法规。二、被上诉人在《对不批准刘正有护照延期的诉求告知书》明确向上诉人(原审原告)提出: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享有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该二条法律告知书上,并未指出:自已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的行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向上诉人(原审原告)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明明是白纸黑字加公章。原审法院依据什么证据、事实与理由,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的行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制定本法。上诉人(原审原告)是中国合法公民,受“国际人权组识”邀请参加国际人权会议,自已出国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任何合法程序和法律手续,故阻止上诉人(原审原告)前往瑞士日内瓦参加人权会议,给上诉人(原审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从理法应当给予赔偿。原审法院依据什么证据、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的行为呢?

综上所述:上诉人(原审原告)以充分的事实、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与理由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上诉人(原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原审法院的错误裁定,依法维护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

此致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正有

2007年2月8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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