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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会要求发卡银行 优惠方案明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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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韦枢台北二十日电)多家银行片面修改契约内容,缩减信用卡优惠,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邀集发卡银行和金管会协商,决议今后各发卡银行推出优惠促销方案,应订定优惠期间,并充分揭露;发卡银行变更原未订期间的优惠方案时,除依法60天前公告,应另行规划其他配套措施,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多家银行以成本考量纷纷缩减信用卡优惠或权益,遭舆论挞伐,认为银行片面修改契约,消费者被迫接受,而且业者在修改内容前借着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范本”规定,在60天前公告作为“挡箭牌”,对消费者显失公平。

消保会日前邀集行政院金管会、银行公会及7家发卡银行开会讨论,达成重要结论,日后各发卡银行推出优惠促销方案,应订定优惠期间,并充分揭露 (例如于寄发的权益手册中载明)。

此外,发行结合特惠功能的新信用卡,并以特惠方案作为广告促销内容时,发卡银行除应订定优惠期间,亦应于申请书上载明特惠期限,让消费者于申办信用卡时,充分了解申请后享受优惠期间。

消保会指出,发卡银行变更原(未订期间)优惠方案内容为“无递延”性质者,例如提供不限次数机场贵宾室的使用及机场停车免费服务等,因未订优惠期间,所以发卡银行认有变更必要时,应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范本规定,于60天前公告,并另行规划其他配套措施,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若是原提供优惠方案内容为“有递延”性质者,例如持卡消费30元累积红利1点。消费者因银行变更优惠方案内容(改为持卡消费50元累积红利1点),影响权益甚钜,消保会决议请银行公会与各发卡银行尽速开会协商,建立原则性的解决机制,以保障旧持卡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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