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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 公营事业劳退可比照纯劳工选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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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钧凯台北九日电)公营事业劳工退休金制度松绑,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劳工退休金条例”修正草案,放宽公营事业机构员工兼具劳工身份者可比照纯劳工,在2010年六月三十日前,可自由选择是否适用新制,以解决现有公营事业员工一律适用旧制,造成待遇低于纯劳工的落差。预计有超过八千多人受惠。

立法院卫生环境及社会福利委员会下午审查“劳工退休金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通过放宽公营事业机构的退休制度选用限制。

修正后的劳退条例规定“本条修正前未以法律规定退休制度之公营事业机构,其非依公务人员相关任用法令或公营事业人员相关任用法令任用,且未经铨叙之公务员兼具劳工身份者,于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得选择适用本条例之退休金制度”。

另届期未选择者,则于公营事业移转民营继续留用时,选择适用何者。

修正条例适用对象包括台电、中油等经济部及财政部所属公营事业,其中光经济部所属就有八千七百人受惠;劳委会也预估,增加成本约为新台币二十亿三千一百万元。

列席备询的劳委会副主委郭芳煜表示,依照现行法令,公营事业机构公务员兼具劳工身份者,一律只能选择旧制,结果造成不少服务年资、基数已满的员工,退休金保障反低于纯劳工的不平衡现象,条例修正后将能维护这群员工的权益,使其与纯劳工享有一致待遇。

至于公营事业机构新进的公务员兼具劳工身份者,则自到职日起三十日内得选择适用新制,其提缴年资溯及自到职之日。

委员会同时还审查是否要放宽劳工退休金条例滞纳金规定,以减轻企业主在现行滞纳金无上限情形下,可能得缴高出劳退提拨金数十倍以上罚金的压力,但在部分委员质疑不应为不肖业者开脱、解套下,决定由劳委会一周内提出评估报告及相对应版本后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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