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厅宣讲薪资税法 促劳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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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史静纽约报导)五月为纽约州“劳工历史月”(Labor History Month)。为此,纽约州劳工厅、联邦国税局、联邦小商业署、中美会计师协会将于11日在法拉盛联合举办劳工薪资税法讲座,再次向华人业主及会计师宣传有关法律,希望大家知法守法。

纽约州劳工厅基准部负责人查尔斯.德.西瑞沃(Charles DeSiervo)、基准部资深调查员李振华(Gene Lee)及陈斯坦利(Stanley)一行三人出席了11日的讲座。在使用电脑幻灯片进行超过三十分钟的讲座中,查尔斯表示,新上任的斯必策州长非常重视劳工保护,他雇用了10名通晓西语、华语及韩语的双语工作人员,还开通中文热线(212)621-0475,希望劳工不论有无身份,只要雇主付的薪水不合法,就拨打热线,向州劳工厅投诉。

资深调查员李振华表示,员工要懂得自己保护自己。因为在纽约五个区的检查中都发现,许多业主都没有到达最低时薪、超时未付加班费、小费收入没有报税等问题。他还说,自开通中文热线后,每天都有举报。希望员工不要担心身份问题,因为州劳工厅在处理案件时,不会查问投诉者的身份。可直接致电也可直接前往曼哈坦西54街247号6楼的劳工厅办公室。调查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强制雇主进行补偿或是赔偿。

调查员陈斯坦利在讲座中介绍说,自2007年1月1日起,纽约州最低的法定时薪为每小时7.15元,因此任何雇主都不能按照联邦规定的最低时薪标准每小时 5.15元付给员工。他强调,雇主不可以拿雇员的小费,不论数量多少,都是违法的。而且,如果雇员每小时的小费低于1.10元时,雇主必须按最低时薪标准付薪水﹔当雇员小费在1.10-1.75元之间时,雇主每小时至少需付6.05元﹔当雇员小费每小时高于1.75元时,雇主每小时至少需付5.40元。

关于工作时间及超时薪资,陈斯坦利说,纽约州劳工法规定,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超过就要按超时付薪资。一个员工每天可以工作很长时间,但每周必须有一天休息日。从员工进入公司到离开的全部时间都算是工作时间,不管员工有无工作。而且,如果是上午11时前开始工作,到下午2时前,雇主必须给员工半个小时的午饭时间。如果员工的工作时间从上午11时前到晚上7时后,那么雇主在下午5时到晚上7时这段时间还要提供20分钟吃饭时间。陈斯坦利建议员工上班要用打卡的计时方式。(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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