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爱宗诉浙江新闻局长俞剑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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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4日讯】2007年5月24日上午11时,昝爱宗来到之江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就上诉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名誉侵权一案,接受法庭调查。以民一庭法官王以群、余文玲、韩昱组成的合议庭,对昝爱宗上诉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侵权案,进行调查,并作笔录。

余文玲法官主要调查了解上诉人有没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并告知这个上诉案二审法院只进行书面审理,一般情况不会开庭的。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在局长俞剑明和报刊处长黄柏青的指使下,对昝爱宗进行侵权,公然弄虚作假,包括对上诉人的名誉、姓名等方面进行侵权,对其工作进行无端迫害,导致上诉人失去工作,这是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对上诉人权利的极大伤害。

上诉人还提交一份2006年1月20日写给新闻局长俞剑明的一封信件,该信已在当时传真给俞剑明本人,信上建议他支持记者的舆论监督工作,不要打击新闻工作者。上诉人出示该信的目的就是证明俞剑明故意公然造假,他明知昝爱宗是当时的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站长,中国海洋报社马瑞等领导还多次对昝爱宗行使舆论监督权利进行保护和支持,而且在2006年12月31日前还是在中国海洋报报社领工资奖金的工作人员,在继任人未来之前继续主持主持记者站工作,以及余下的交接工作。

可作为省新闻局长的俞剑明,却弄虚作假,公然在《浙江日报》上花钱作虚假宣传,作不公正的广告,推荐无关人员赵觅为虚假的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站长(负责人),盗用赵觅的名义,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此举是故意侵犯昝爱宗的名誉权、姓名权和工作权利,手段恶劣。

此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一审裁定,上诉人认为是出尔反尔,是不公正的,更是违背《民法通则》,是极其错误的。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指定管辖,给上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二审法院经过17分钟的调查后,决定近期将有一个书面裁定,作为结论。

附:案情介绍

原告昝爱宗,原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站长,电话:13082850180。

被告/被上诉人: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法定代表人:局长俞剑明,电话:13957152166,0571-87163098 ,87163108。

昝爱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侵害原告昝爱宗姓名权和名誉权成立,责令其更正,消除影响并书面赔礼道歉。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昝爱宗的请求。

2007年5月9日上午11点,昝爱宗将上诉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的上诉状,直接提交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庭方亚新法官手里。该上诉状将由上城区人民法院直接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昝爱宗要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诉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侵犯名誉权、姓名权案。

2005年以来,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一直采取不地道、不光明、不正确的手段侵犯打击报复昝爱宗,还公然侵犯昝爱宗的名誉权、姓名权,其事实与情节清楚无误。2007年4月,昝爱宗将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推上被告席。2007年4月,却被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后。昝爱宗称,他作为上诉人坚决上诉,以法律为武器,理性维权,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公正地审理,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7)上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或指定管辖。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电话:0571-87393139。

文章来源:天网人权(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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