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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离婚官司才完 为姓得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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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洪瑞琴/台南报导〕本报独家披露某位离婚妇女如愿争取过世儿子改母姓,陈小姐有类似切身经验,却无法如愿依姓名条例登记改姓,因为5月新修正民法一○五九条,规定夫妻离婚后的子女改姓,还要出具双方约定书,不然要再上法院请求宣告从父姓或母姓,姓名条例与民法新修法令相冲突,政府落实两性平权美意,反而打折扣。

陈小姐表示,她最近离婚才取得监护权,户政机关承办人员却委婉告诉她,目前暂不受理离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改姓登记,详问下才知民法新修正法令,不能再依姓名条例申请改姓,等中央明确函令后再办,不然就是再循法律,请求宣告变更母姓。她不满地表示,法院判决离婚,两人已经撕破脸,为了孩子改姓,对方不可能出具书面约定,前夫家长辈更不会同意,难道还要再上法院吵一次,新修法令反而增加麻烦。

民国九十二年修正姓名条例,依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改姓:…三、夫妻离婚,未成年子女姓与行使亲权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子女改姓,持监护权相关证明至户政机关办理改姓登记即可。

与姓名条例竞合 暂缓受理改姓

户政机关表示,中央注意到姓名条例与民法新修正法令竞合问题,因此通函各地户政单位,对于离婚这类改姓申请案暂缓受理,或是先列册登管,待内政部与法务部研议结果,有函示规定下来再办。如果新离婚父母还有疑义,坚持这时候为子女申请改姓,将会依行政程序个案报呈内政部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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