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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未成年子女改姓意愿 政院修姓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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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台北二十八日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姓名条例”第六条修正草案,删除父母离婚时,未成年子女姓氏与行使亲权者不同时,得申请改姓的规定,以对未行使亲权者表示尊重,并避免对未成年子女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内政部指出,已送立法院审议的民法亲属编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条文修正草案,已增列父母离婚者,有事实足认子女姓氏对其人格有不利影响时,父母的一方或未成年子女得申请法院宣告变更子女姓氏。

除上述事宜外,现行姓名条例规范的申请改姓情况包括:被认领、被收养或终止收养、原住民因改汉姓造成家族姓氏误植、其他依法改姓。

“姓名条例”修正草案获行政院会通过后,将送立法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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