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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胜正:开发金董监改选若有争议 依法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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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五日电)中华开发金融控股公司委托书征求大战,本周六将告一段落。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委胡胜正今天晚上表示,不论是中信辜家或官股在董监改选取得优势,只要其中一方对选举结果有疑虑,金管会即会针对金融机构负责人适格性,以及相关法条逐一检视是否符合规定。

胡胜正今晚在证券期货局与主管开会,会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开发金董监改选涉及法律层面复杂,虽然外界有不同的解读,但必须有参选开发金董监事的辜家、官股,甚至股东提出异议,金管会才适宜受理,对受到质疑一方,就相关法条进行检视,有无符合规定,在适当的时机做适当的判断。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条规定,金控公司成立后,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拟持有金控公司有表决权股权超过10%时,应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因此若中信辜家此次参与开发金董监改选,持股超过10%未经申请,表决权亦将遭到限制。对此,胡胜正强调,必须开发金股东提出异议,金管会才适宜仔细检视中信集团持股。

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1规定,任何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股份总额,超过10%,应于取得后10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取得股分目的。针对中信集团对开发金持股逾10%是否应申报一事,关键在于大法官释宪后,于他人共同持有股分,须证明彼此有意思的联系才须申报。

胡胜正认为,中信集团对开发金持股是否逾10%,应否申报,仍须详细检视关系人持股,才能有正确的判断。

至于外界质疑,依保险法第146条之1、146条之6规定,3年前中寿投资开发金部位超过法定“短期投资”额度上限,支持辜家入主开发金一事,胡胜正则表示,中寿此次不得参选开发金董事,但支持他人参选则无限制,惟财务性投资是否符合等相关规定,仍须进一步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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