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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违反伦理规范?律师公会:民众可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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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二十日电)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外界质疑律师将录音译文泄漏,有违律师伦理规范,但检方目前并不表态是否移送调查。台北律师公会理事长刘宗欣今天表示,法院或检察官若认为律师有违反伦理规范情事,可移送地方律师公会调查,当事人或民众也可提出检举。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马英九特别费案,马英九委任律师宋耀明十八日晚间向台北地院递状,要求隔天庭讯进行录音勘验,并附带录音译文,部分媒体同一时间收到电子档录音译文,十九日甚至播出录音带内容,外界质疑宋耀明将证据外泄,违反律师伦理规范。

台北地检署今天郑重呼吁,律师因阅卷所取得的诉讼资料,不得供诉讼目的以外使用,并应遵守律师法、律师伦理规范及相关法律规定。北检襄阅主任检察官林锦村不愿对是否将律师移送惩戒表达意见,仅表示公诉检察官将在法院勘验录音带内容后,再决定因应方案。

刘宗欣指出,律师在案件审理中是否能对外公布证据有讨论空间,律师伦理规则具原则性,属律师自治事务,检察官或法院若发现律师违反伦理规则,可以移送到地方律师公会,相关委员会调查后属实,依律师法移交律师惩戒委员会。

刘宗欣表示,律师若不满惩戒结果,可向律师惩戒覆审委员会提出覆审,律师必须接受最终惩戒处分。依律师法规定,惩戒处分包括警告、申诫、停止执行职务两年以下及除名。

他说,除了检察官与法院外,当事人向律师公会检举委任律师的案件最多,民众若发现律师有违反伦理规范情事,也可以向律师公会提出检举。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界人士指出,律师若删改证据内容,作诉讼目的外使用,造成外界攻讦司法人员,可能违反律师伦理规范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三十三条规定,但个案须由惩戒委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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