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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债券利息所得改分离课税 应依规定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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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一日电)财政部赋税署表示,自今年起个人持有公债、公司债及金融债券的利息所得改采分离课税,按10%税率扣缴税款后,不再并计综合所得总额,也不适用储蓄投资特别扣除规定。

赋税署表示,个人兑领债券利息时,虽提示“储蓄免扣证”,或每次应扣缴税额未超过新台币2千元,仍应依规定扣缴。个人在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利息所得扣缴税额也不得自应纳税额中减除。

赋税署指出,对于今年1月1日起至7月12日止,个人兑领债券利息时,因提示“储蓄免扣证”或因未达起扣点而未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无须再行补扣,稽征机关将在办理所得人96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补税作业时,再一并发单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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