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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费案 北院:马英九申报财产无侵占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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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十四日电)马英九特别费案遭起诉,其中原因即检方认定“马英九明知特别费为公款,还将半数特别费汇入个人账户中,并进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显然已有不法所有的意图”。不过法院判决指出,领得半数特别费并汇入个人账户时,已混合为金钱动产一部分,依法进行财产申报,没有不法侵占意图。

根据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决,领据核销特别费半数,既已核销完毕,目的就是授权首长自行使用,而不过问其支出流向,以维持实质补贴的属性。对于检方将马英九所领取特别费总额,减去自行认定属特别费支出的部分加以清查,就是欠缺金钱具消费性、不可分性,“已混合的金钱无从辨识”的法律性质认知。

判决书举“所得税核课”为例,纳税义务人岂能以“非薪资账户内的金钱并非薪资所得”,而主张不必缴纳税。判决书认为检方以存在账户定义金钱的性质,已有法理不备,且以特定账户支出认定支付目的之荒诞,更漠视特别费实质补贴供首长弹性运用的本旨。

判决指出,任意行使司法权介入,无论计算结果为何,都不能以此推算方式臆测马英九领款之始有为不法意图诈领特别费。

马英九特别费案今年二月十三日侦结,台北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将马英九起诉,市府秘书余文被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此外,廖鲤、李克齐、孙振妮、方惠中、张钧纶等当时的市府员工,则获缓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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