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 商界何来的贪污?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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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日讯】三年先触发廉政公署要搜查七间报馆的一件先科造市案最近有了结果。由于案件到了裁决的最后时刻,先科国际(一间上市公司)的前主席黄创光由于未有依时到庭,法庭视他已经弃保潜逃,除发出全球通缉令之外,亦随之裁定黄创光提供利益的罪名成立。

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分别于零四年六月至七月,分别向美国运通银行高级总监梁志华,及汇盈证券前部门董事总经理翁家添提供利益,分别是四十万及十七万元。

不知读者到这一刻有没有一点疑问,就是贪污何来?为何这会是一件廉署的案件?传媒称之为先科造市案,是不错的,但既是造市案,那应该是证监会调查检控的范围,为何又会成为廉署的工作?

控方的指控,是黄创光给予梁志华40万元报酬,令梁以美国运通银行名义购入600万股先科国际;另给予翁家添17万元,要他影响汇盈证卷公司分析员,于先科国际发行新股前撰写利好的分析报告,令旗下基金管理员购入先科国际股票。

这的而且确是一种造市行为,藉一些不是正常投资的买卖,制造不应该是正当的股价。但对一般人而言,这不是贪污,而是商业犯罪,或是干犯证卷监管的有关条例。而贪污之由来,或多或少与一些政府官员的收取贿款,以权谋私有关。

这是正确的,但在廉署所执行的“防止贿赂条例”之中的第九条,名为代理人的贪污交易,算是廉署干预商界所谓贪污行为的唯一依据。法例的定义是这样的:

任何代理人(Agent)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以作出下列一些行为的诱因或报酬,皆算犯法。这些行为包括作出或不作出与主事人(Principal)业务有关的作为,或在有关的业务上作出优待或亏待等。

法律条文是特有语文,简而言之,是代理人利用职权收了利益,做多了事情,或应做的事情故意不做,就可能犯法。而提供利益给代理人的第三者(例如上述案件中的黄创光),亦一样犯法。

典型的情况,公司是主事人,公司的雇员、董事、经理都会是公司的代理人。这一条法例的目的,是保障公司作为老板的利益的。

我们不是时时听闻经纪收取佣金作为入息的主要部分吗?为何不具有问题?分别是上述法律字句之中“合法权限”这个字眼。代理人的权限来自主事人的老板,当然没有什么问题了。只有在老板不知道代理人收取利益之时,法律问题才出现的。

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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