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淮71员工再告新疆建设兵团149团侵占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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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9日讯】 尊敬的人权记者,您好!我们把我们的要求再审申请书发去,好让关心我们的人知道我们是为了什么不停地上访不停地斗争,并终身传代地寻求公平与正义。

要求再审申请书

关于原川淮公司服务楼被一四九团侵权案,原告方唐卫红等71人不服原审法院(2000)兵八中法民终字第74号枉法判决。申请事项:(1)要求撤销(2000)兵八中法民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2)要求被告149团返还川淮公司服务楼及赔偿集资人员经济损失70万元。(3)要求被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石河子原川淮公司服务楼是原川淮公司98名员工于1984年集资42万余元,经市计经委、城建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审批立项、划拨土地、发放施工许可证,于1985年底在石河子市北子午路建起的2000平方米三层服务楼一幢,办起具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集体企业,企业自主经营仅仅两年,农八师149团见该企业已能盈利就起了红眼病,于1988年12月下发团字(88)041号文,以”加强行业管理”为名,擅自改变企业性质,抢走服务楼,致使98名员工丧失楼房产权,丧失就业场所。

149团手段粗暴,大楼未评估做价,物资未盘点,财务未清算,未经集资人员同意,未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就强行侵占服务楼及一切资产。

从149团强占服务楼之日起,集资人员就一直不停地上访有关职能部门,石河子乡镇企业局于1992年根据农业部(1990)农企字7号文件精神向149团发函,指令其落实政策纠正错误,恢复川淮公司集体企业性质,但149团拒办。集资员工为维护自己的生存权及合法权益,进行长达近19年上访诉讼之路,并将终身传代地跟枉法分子做不屈不挠的斗争。直至公平正义得以伸张!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院

──转自《六四天网》(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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