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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经部重申礼券可以找零 违者禁止发行礼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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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0日报导】(大纪元综合报导)目前市面上流通的各式礼券几乎都不找零,明显违反礼券定型化契约规定,或是故意不记载可以找零,让消费者吃闷亏,立委曾灿灯批评厂商有A钱嫌疑。对此,经济部与消保官强调,若商家拒不找零或以其他方式代替,依法可处罚锾。

中秋节将近,很多公司行号都会购买大批礼券赠送员工,其中又以百货公司礼券、大卖场与便利超商等礼券最受民众青睐。不过,多数业者却在礼券上注明“恕不找零”,或虽可找零,却未记载于使用说明,消费者一年被“A”的金额至少上亿元。

民众使用礼券情况频繁,台湾团结联盟籍立法委员曾灿灯今天说,很多百货公司或商家礼券明文记载使用余额不得找零,或虽可找零,却未记载于使用说明,消费者一年被“A”的金额至少上亿元。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说,若商家拒不找零或以其他方式代替,依法可处罚锾。

曾灿灯昨天上午在立法院召开记者会表示,这种情况一定要改善,因为经济部在今年4月就早已公告零售业等商品或服务礼券,在定型化契约中规定厂商不得记载“未使用完之礼券余额不得消费”的规定。

他说,这分明是业者在A消费者的余额,是否这些业者要用余额去填补礼券大户的优惠,他认为消保会要立即公告,未使用完的礼券余额应该要强制找零。如果商家拒不找零,经济部商业司应令厂商不得发行礼券。

对此,主管百货流通的经济部商业司专委彭维岳指出,找零是企业经营者应有的观念,但由于多数礼券在销售时都已经开立发票,这种礼券也就不会找零,不过商业司还是劝导业者发行小面额的礼券,方便消费者找零。

而消保官则指出,找零的方式有很多,可以小额礼券、代用券代替,或厂商可以在礼券上用余额注记方式,供下次消费使用,也能解决无法找零的问题。

至于业者若不提供其他替代方式,也不找零时,消保会组长陈星宏说,根据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对企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经调查认为确有损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或确有损害之虞者,应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销毁。

他表示,若企业经营者拒不改善,可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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