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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券发放 台内政部:1月18日完成发放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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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詹家琪台北1日电)台湾内政部次长简太郎今天在立法院报告时表示,消费券发放对象为消费券条例生效之日于国内设有户籍的国民及在台湾长久生活的无户籍国民或准国民,预计1月18日完成发放八成。

立法院经济、内政、财政委员会上午联席审查行政院所提“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草案”,简太郎报告时做出上述表示。

简太郎说,只要在条例生效日,在国内设有户籍的国民,约2301万 6千人,或取得台湾地区居留许可的无户籍国民约1万4千余人;取得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许可的大陆地区人民,合计7万5千余人,都可领取消费券。

另外,外国人为国内设有户籍国民的配偶,取得居留许可者,约6万7千人,以及香港澳门居民为台湾地区人民的配偶,取得居留许可者,有 741人,都是消费券发放对象。

简太郎表示,条例生效前已出生、尚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国民,也可以领消费券;万一在条例生效后,还没来得及请领消费券而不幸死亡者,因为法定权利已发生,可由继承人请领。

至于发放时间与地点,他说明,若立法院顺利审查通过特别条例,统一发放日期初步定于明年 1月18日,符合领取资格者,都可以在内政部参考投开票所规划的1万4千多个“发券所”领取,预估将完成八成发放;受刑人或被羁押在看守所中的被告,在监狱或看守所中领取消费券。

简太郎说,来不及在明年 1月18日到发券所领取者,待内政部整理名册后,另订时间后再向指定的邮局领取;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国民,将由户政事务所于明年 3月15日前统一造册,向指定邮局领取。

他表示,所有发放作业至2009年 4月30日截止,逾期未领取者,不再发给;已经发给,不管遗失、毁损或其他任何原因,都不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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