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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委会:无薪假非法律名词 不可片面减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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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23日电)劳委会今天表示,“无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词,雇主若片面减少工资,就是违法,地方劳工局将依法裁罚。劳委会已发布解释令,减少工时期间,月薪制劳工每月给薪不得低于基本工资。

团结工联等劳工团体上午赴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抗议,提出企业片面实施无薪假违法、增设无薪假通报机制、优先纾困劳工和暂停引进外劳等四大诉求。

劳委会劳动条件处表示,现行法令已明确规定的部分,若有具体违法个案将立即查处。但无薪假期间劳保投保薪资级距不调降、订定无薪假定型化契约参考范例、发放在职薪资补贴及成立劳工纾困基金等建议,因涉法令限制,将进一步研议可行性。

劳动条件处副处长陈慧玲指出,景气因素造成的停工,属可归责于雇主事由,依法工资应照付。但为避免解雇,劳雇双方可协商减少部分工时及工资,共度难关。不过,基于保障劳工基本生活,劳委会已发布新解释令,停止适用民国90年及96年可低于基本工资的解释令,要求对于原约定按月计酬的全时劳工,每月给付工资仍不得低于新台币1万7280元基本工资。

劳委会表示,依现行规定,无薪日数在计算平均工资时,依法均扣除,往前推计,资遣费及旧制退休金不会因此缩水。 劳委会说,由于最近国人从事基层工作意愿提高,在优先保障国内劳工就业权益的基本原则下,将全面检讨外劳政策,检讨外劳开放业别及核配人数等措施。

劳委会并宣布将落实稽核本、外劳聘雇比率,实施专案抽查。若发现雇主以不实加保资料申请聘雇外劳,将依法处30万元至60万元罚锾,并废止雇主聘雇外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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