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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电视网购统一发票得鉴赏期满后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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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一日电)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营业人经营电视或网路购物,如其买卖条件合于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于发货时所开立统一发票,准于货物鉴赏期(7天或10天)过后再行寄发。

国税局说明,目前逐渐盛行电视或网路购物型态与传统实体通路买卖有别。由于消费者透过电视或网路购物,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对所收受的商品不愿买受时,可在收受商品后七天内,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

因此,网购或电视购物经营造成被退货比例较一般买卖为高,常有消费者在退货时不把原开立统一发票一并退回,或者不愿配合填具销货退回折让证明单等情形,使业者须增加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及时间,予以追讨。

国税局指出,为解决业者困扰,财政部参考稽征机关意见及业者建议,对于营业人经营电视或网路购物,如其买卖条件合于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于发货时所开立统一发票,可在货物鉴赏期(7天或10天)过后再行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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