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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演钟点费及授课钟点费 报税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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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七日电)自5月1日起开始申报的综合所得税,已近半个月,国税局提醒,讲演钟点费和授课钟点费申报规定不同,纳税义务人若发现扣缴凭单所得类别填报错误,扣缴单位可检附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征所申请更正。

台北市国税局表示,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和各级学校,聘请学者、专家专题演讲而发给钟点费,属于“讲演钟点”,如果这项收入和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等各项收入,全年合计数在新台币18万元以下,可以免纳所得税,超过18万部分就超过部分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以其余额申报为执行业务所得。

至于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和各级学校,开课或举办各项训练班、讲习会,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活动,聘请授课人员讲授课程所发的钟点费,属于“授课钟点费”,这项钟点费是薪资所得的一种,所得人必须把这项所得并入薪资所得申报。不过,所谓授课人员并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或教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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