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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扩大DNA采样建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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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十八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去氧核糖核酸采样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DNA强制采样对象改依犯罪类型,区分为侦查及一审判决有罪两阶段,并扩大采样建档范围。另外,未来被采样人若受不起诉处分或获判无罪确定,主管机关应主动删除DNA样本及纪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上午并案审查国民党籍立委谢国梁等人及无党团结联盟所提“去氧核糖核酸采样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依现行条文规定,性犯罪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应接受DNA强制采样,谢国梁等人提案修正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及第七条文,扩大DNA采样建档范围。

无盟党团参考行政机关协商会议结论提案修正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条文。经委员会审查,以无盟版本为主协商后,会议主席谢国梁裁示,本案通过,不须经党团协商,提报院会处理。

根据初审通过草案,考量保障人权,对于DNA的采样建档,依犯罪危害性、再犯性及与DNA之关连性,区分为涉嫌人及一审判决有罪两阶段进行采样。

涉嫌人采样部分,除现行条文规范的强制性交、加重强制性交罪等性犯罪及杀人等重大暴力犯罪,另增加伤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抢夺罪及恐吓取财罪。

至于一审有罪采样部分,援引先进国家立法例,新增范围包括挟持交通工具罪、纵火罪、妨害公共事业罪、毒化饮食物品罪等公共危险罪,以及使人为奴隶罪、买卖人口罪等妨害自由罪。

另外,涉犯窃盗罪、制造贩卖或运输重型枪罪、制造贩卖或运输弹药罪等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理条例罪行,以及制造运输贩卖毒品、引用他人施用毒品等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罪行,若经一审判有罪,也将强制DNA采样。

根据初审通过草案,涉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二七条规定的未成年人性交猥亵罪,依现行条文规定应于侦查阶段采样,但考量大多是双方合意、两小无猜案件,改为一审有罪才建档。

现行条文规定,被采样人若受不起诉处分或获判无罪确定,可检具证明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删除。根据初审通过修正案,改为被采样人若受不起诉处分或获判无罪,主管机关应删除样本及纪录,被采样人也可申请删除,但不须提供证明文件。

同时,委员会上午也通过附带决议指出,本条例修正通过后,行政机关订定施行细则时,应详加规定采样流程及监督机制,作为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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