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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会:烟酒商发行礼券 也须足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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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十四日电)有鉴于礼券成为礼品趋势成熟,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已完成“烟酒商品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查核报告,虽无烟酒商发行礼券,但未来若发行,仍须足额担保。

消保会指出,财政部已就业者使用“烟酒商品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情形,于2007年11月至12月底及2008年2月初至2月底进行二次查核,共计查核814家业者;其中烟酒专卖商有439家,并无业者发行烟酒商品礼券。

消保会强调,已完成“烟酒商品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查核报告,未来烟酒专卖业者如欲发行烟酒商品礼券,仍应依上述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相关事宜,办理足额(100%)履约保证。

此外,烟酒商品礼券定型化契约还有8项不得记载事项须遵守。一、不得记载使用期限。二、不得记载“未使用完的礼券余额不得消费”。三、不得记载免除交付商品或另行加收其他费用。四、不得记载限制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等不合理使用限制。

五、不得记载发行人得片面解约的条款。六、不得记载预先免除发行人、其代理人或使用人的故意或过失责任。七、不得记载违反其他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显失公平或欺罔的事项。八、不得记载广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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