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不遵照廉署调查指示犯法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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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日讯】一般人的理解,香港廉政公署调查案件之时权力很大,有多大则不大了解,对商界而言,面对这些调查权力自然不以为然,反正商人有钱,于是可以入禀法院挑战这一权力。下面是一件上诉到终审法院的案件,这是两年前发生的事。

P V Commissioner of the ICAC [2007] 3 HKC 346

在06年5月,高院的一位法官在廉署的单方面申请之下(ex parte order)发出命令,这命令针对申诉人,这是一项命令依〈防止贿赂条例〉中第S14(1)(d),即要求申诉人的公司提交财政纪录胀簿等,这些胀簿在一间处身大陆中山的公司。这些胀簿与一单上市的主席涉嫌触犯法例案件有关,这主席是申诉人的父亲。他与其他公司的两名要员曾被廉署拘捕。廉署人员曾经到中山公司调查,中山公司提供了一些文件,但与案无关。

申诉人指称,该单方面命令及通知书不应引用到香港以外的大陆公司内的文件。申诉人亦指廉署没有透露曾经在大陆公司取去文件的事件,以此要求取消廉署所申请的“单方面命令”。

这里先介绍一下所为S.14在〈防止贿赂条例〉之中所赋予廉署的调查权力。这一段法例说为调查怀疑由任何人所犯的有关本条例所定罪行或与该罪行有关的法律程序之时,廉政专员可以在内庭向原讼法庭提出单方面命令的申请。

申请的理由,是法庭信纳有合理理由怀疑命令之内所要求该人所提供的资料,是相当可能与该项调查有关的资料。

条例亦指命令可令该人向通知书内指明的调查人员提交法定声明或陈述书,陈述数内列明该人所拥有或管有,动产或不动产,该人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生活费用及私人开支而招到的一切开支的详情。

单方面命令亦可以要求该人以宗教或非宗教式宣誓后口头答复与该等事项(案情或资料证据等)有关的任何问题;可以要求该人出示或以其他方式提交(但非公众容易取得)该人所管有、控制或可合理取得的资料。

简而言之,只要有法庭的单方面命令,廉署的专员可以藉通知书(notice)要求任何人提交任何资料及回答与这些资料有关的任何问题,只要专员相信或知悉这些都是与该项调查或法律程序有关便可以。廉政公署被指调查权力大,来源是这一段法例。

回到案件,终审庭是一致批准了申诉人的上诉,撤回了单方面命令,但表示专员可以申请新的命令,如果认为合适的话。撤回原命令的理由,只是因为命令是用上一般性字眼(in general terms),所以无法有效。这类命令是必须要有请禁的针对性的。(针对指定的资料或要回答的问题)

有关命令是否可以针对存在于香港以外地方的文件资料?法庭表明是可以的。违反上述S.14的命令,或无合理辩解不遵照通知书指示办理,是刑事罪,可罚款2万或监禁一年,是非常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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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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