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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峰:财产不明罪应纳贪污治罪条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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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二十一日电)法务部长王清峰今天表示,公务员本来就有廉洁行政、为民服务的责任与义务,无罪推定与被告保持缄默,不应成为公务员财产莫名增加的护身符,因此,法务部倾向将公务人员财产来源不明罪订于可以规范更多公务员的“贪污治罪条例”内。

前第一家庭疑涉海外洗钱案,再度唤起社会对制订公务人员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视。法务部连日开会讨论订定“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事宜,决定修法版本后,再视状况提报行政院或本月底举行的中央廉政委员会讨论,以赶上立法院下会期修法。

法务部内部开会讨论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法草案,原本提出五个方案,再整合成订在贪污治罪条例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中两种方案,例如在贪污治罪条例中采增订“公务员违反不明财产来源说明义务罪”方式,对遭检举涉嫌贪渎、年度财产又出现非正常收入的金钱时,如无法证明财产来源,将处三年以下徒刑。

王清峰在答复中央社记者询问时,认为订在适用全国六十万公务员的贪污治罪条例下,比订在只适用五万人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较能符合社会对公务人员廉洁期待。

王清峰表示,联合国2003年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财产非法增加罪”列入规范,认为公务人员负有说明钜额财产来源特定义务,法务部也会参考国外立法例,提出立法说明,强调无罪推定及被告缄默权,不应成为公务员贪污收贿护身符,公务人员有义务说明在合理薪资、理财外增加的钜额收入。

高检署检察长颜大和指出,将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实体法方式订在贪污治罪条例下,代表司法单位仍须穷尽调查责任,确定被告不明收入绝非正常、合法来源,才能援引,不会违反“无罪推定”与“被告不自证”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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