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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国税局:调查基准日前补报缴综所税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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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三日电)台湾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96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已结束,纳税人如未在 5月底期限内办理结算申报,或虽已申报而有短报、漏报所得或短缴应纳税款者,应尽速自动补报并补缴税款及加计利息,才不致被罚。

国税局以实例说明,纳税义务人黄君93年度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报薪资及其他所得 235万元,应纳税额17万5425元,需补税并处罚锾。黄君主张,其在查获日前自动补报、补缴,应免罚。

国税局指出,综合所得税补申报是否免罚,应视其是否在“调查基准日”前自动补报补缴税款,所谓“调查基准日”,依财政部规定除选列查核案件外,是以寄发罚锾处分书日(发文日)为调查基准日,但在寄发处分书前,稽征机关已进行函查、调卷、调阅相关资料,或有其他调查作为者,则以最先作为日为调查基准日。

因此,国税局提醒,如尚未申报或有短、漏报者,应把握时效,在上述调查基准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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