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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國稅局:調查基準日前補報繳綜所稅 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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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三日電)台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結束,納稅人如未在 5月底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或雖已申報而有短報、漏報所得或短繳應納稅款者,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才不致被罰。

國稅局以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黃君93年度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薪資及其他所得 235萬元,應納稅額17萬5425元,需補稅並處罰鍰。黃君主張,其在查獲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應免罰。

國稅局指出,綜合所得稅補申報是否免罰,應視其是否在「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所謂「調查基準日」,依財政部規定除選列查核案件外,是以寄發罰鍰處分書日(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但在寄發處分書前,稽徵機關已進行函查、調卷、調閱相關資料,或有其他調查作為者,則以最先作為日為調查基準日。

因此,國稅局提醒,如尚未申報或有短、漏報者,應把握時效,在上述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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