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消费券 您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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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0日讯】中华民国政府鼓励在台湾设有户籍且符合领取资格的侨胞回国领取消费券。消费券发放将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订于2009年1月18日至发放所领取;第二阶段自2009年2月7日至4月30日,由符合资格国民至指定邮局领取。

领取消费券时应检附国民身份证,且逾期未领取者,不再发给,更多相关规定,包括消费券发放作业办法、委托他人领取委托书格式及Q&A等内容,请径行点阅内政部网站(http://www.moi.gov.tw)查询。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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