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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编修正案三读 家有恶邻 可请求法院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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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晓宜、项程镇/台北报导〕与邻居间起争议,以后可以直接请法院仲裁了,立法院昨天三读通过“民法物权编部分条文修正案”及“民法物权编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大幅修正邻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相关条文。

过去民众遇邻居冷气滴水、排油烟机热气,或是工厂噪音、排放污水、异味等,只能向主管机关检举,请求其劝导或裁罚处分;修法后,民众可直接要求法院介入,强制执行,且当发生纠纷时,不必等房屋或土地所有权人出面解决,承租人等使用者也可向法院提请求。

如果自家房屋在非故意的情况下逾越地界,以往邻居都会请求拆屋还地,引发很大纷争,修法后,法院可斟酌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利益免全拆,改以价购土地的方式补偿邻居。

如果邻居的土地刚好阻碍通行出入,修法后即可依法开辟出入道路,但为维护邻居权益,规定必须以邻居损失最小的情况下辟设,且将原本开设道路需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改为土地所有权人得请求价购通行地与因此形成的畸零地。

如果邻居家的大树树根长到家中,但邻居又不理不睬,修法后即可自行割断树根,还可向树木所有权人请求施工相关费用;若邻居树木的果实落到家中,依法可据为己有。

对都市人口集中的公寓大厦,修法后也要求区分所有权人必须分担大楼公共部分之修缮与其他负担。但为保障多数暴力可能造成少数住户权益受损,修法规定,若不同意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认为有失公平,可于规约成立后三个月内请求法院撤销。

公设用地分配 购屋者决定

修法也新增规定,不论房子经过几手转卖,都必须遵守第一任屋主与公寓大厦管委会所签订的规约。例如,一些老公寓顶楼加盖,且获得其他楼层住户同意,但后来新搬进来的住户要求顶楼屋主拆除,此时屋主即可不拆;但若先前没有订下规约,则必须重新协定。

另外,一般建商为求自身利益,在公共设施用地分配上,经常依其利益分配,有时为逃避土增税,即把多数用地挂于住户名下;有时建商为掌控多数公有地,又将大部分用地转为建商名下,造成购屋者权益受损。修法后新增规定,公寓大厦的公有地分配权,必须从建商手中转由购屋者决定,也就是必须依购屋者专有土地的比例分配,但也可由建商与购屋者间另订契约,所以消费者在购屋时,别忘了提出此权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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