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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发垃圾邮件拟重罚 每封最高求偿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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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慧敏台北31日电)台湾上网人口平均每人每天收到近30封垃圾邮件,依“滥发商业电子邮件管理条例”草案,未来受害人可向违法滥发邮件者请求每封新台币500到2000元的赔偿。

根据台湾网际网路协会的统计,7成的网友连看都不看就直接删除邮垃圾邮件,以每封寄件成本新台币0.02元计算,已浪费20亿元的寄送成本。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最近研拟完成的“滥发商业电子邮件管理条例”草案,是以2005年行政院草案为基础。新草案行政院已召开两次审查会议,NCC也与各部会举行过4次协商会议,将整理各相关意见后,预定2月间再次送行政院审查。

草案禁止“字典式滥发行为”,亦即禁止以自动排列或组合产生收信方电子邮件位址,测试及搜集正确收信人电子邮件位址的行为。主要是考量目前商业电子邮件滥发,除透过机器人程式搜集网路上公开的电子邮件位址,还有字典式滥发,由于这类行为将耗损收信人共用的邮件系统服务资源,因此纳入规范。

草案同时禁止未经收信人同意,以自动方式搜集电子邮件位址或出售等滥发辅助行为。由于商业电子邮件的大量滥发,大部分是以具滥发功能的电脑程式达成,为遏止这种不当助力,将一并禁止提供滥发功能电脑程式的行为。

不过,为兼顾发送人的商业言论自由及营业自由,草案仍允许发信人发送商业电子邮件,但必须符合法定要件。也就是折衷欧陆“OPT-IN”选择进入和美国“OPT-OUT”选择退出的机制,采行“默示拒绝”机制,使发信人可以合法进行首次发信行为,但收信人未明示同意继续接收,则不可以继续发送。

为保障收信人表达是否接收后续来信的意思,草案要求发信人应提供免付费回应机制,提供收信人表是否愿意接收后续来信。

另外,草案保留原法案民事损害赔偿机制,对于每封违法的商业电子邮件,明定500到2000元的拟制损害赔偿额,以减轻收信人就滥发行为举证的困难。而为集合多数收信人进行求偿诉讼,草案订定团体诉讼制度。

草案同时针对未经同意以自动方式搜集或出售电子邮件位址的行为,或以滥发为目的供应具备滥发功能的电脑程式者,都明定应与滥发人连带负责损害赔偿责任。

NCC表示,如果能完成立法,可降低社会和服务提供者双重资源的额外耗损,保障民众通信自由及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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