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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受纾困公司应提自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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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9日电)台湾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接受政府纾困公司,应提自救计划,并限制经理人报酬,即“肥猫减薪条款”;公司接受纾困超过新台币10亿元,应向立法院报告自救计划。

立法院也通过一项附带决议,接受政府专案核定纾困方案的公司,纾困期间不得前往海外投资。

新增公司法条文规定,公司设立后,为改善财务结构或回复正常营运,而参与政府专案核定纾困方案时,得发行新股转让给政府,作为接受政府财务协助的对价,发行程序不受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规定的限制。

若纾困方案达10亿元以上者,应由专案核定的主管机关会同受纾困公司,向立法院报告自救计划。

专案核定的主管机关应要求参与政府专案纾困方案的公司提具自救计划,并得限制其发给经理人报酬或为其他必要处置或限制。

公司法也新增规定,“肥猫减薪条款”适用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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