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购房退税延长 条件放宽更多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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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8日讯】(大纪元记者肖见综合编译)随着奥巴马总统11月6日签署延长房屋购买者退税(Extended Home Buyer Tax Credit),房屋销售商、住房建筑商和有意置房人士自然是喜上眉梢。

新延长的时间是从2009年11月7日至2010年4月30日。即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的首次购房者,可以获得最高为$8000美元的退税。对购房者符合退税的规定是:所购房屋价格不得超过80万美元,在购房3年前没有购买过主要居住地住房(不包括度假屋或出租住房)。对于已婚纳税人,如果自己没有购房,但配偶在过去3年中购买居住房,则该夫妇不符合首次购房条件。

高收入者获得的退税有限,有时无法获得退税。退税金额根据调整后毛收入(modified adjusted gross income,MAGI)的额度而逐步减少。2009年11月7日前购房,可获退税的首次购房者的收入限制为:共同报税的夫妇,退税的递减范围是15万美元至17万美元。对个人单独报税的纳税人来说,递减范围是75,000至95,000美元。即全额退税仅适用于MAGI 15万美元或以下的夫妇,或75,000美元以下的个人。

新签署的退税规定对收入的要求有所放宽。2009年11月6日以后的购房者,单身纳税人调整后毛收入为12.5万美元,夫妻共同报税的上限为22.5万美元。收入的上浮范围为2万美元。即个人毛收入超过14.5万,夫妻毛收入超过24.5万的购房者的退税可减为零。毛收入在12.5万至14.5万的个人或调整后毛收入在22.5至24.5万美元的夫妇的退税收入递减。

新规定还给在2009年11月7日至2010年4月30期间购买住房的已有住房的人,提供$6500退税。已有住房的人须在过去的8年中,在主要居住房连续住满5年的才可以获得此笔退税。即使是目前租房居住,但曾在过去的8年中在自己购买的房中住满5年,在新购房时可享有此退税。如果有多处房产,在主要居住地没住满5年,其它地方的居住不能累加在一起,因此此类房主购房不能获得退税。

根据新规定,只要有约束力的书面合同,实际上是可以在2010年4月30日签署购买,2010年7月1日前入住。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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