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被不公平损害,电盈小股东可以如何?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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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6日讯】这几天最哄动的财经新闻,相信一定是电盈股东大会通过了将电盈私有化的决议,私有化令到小股东失去有朝一日电盈股票会重回高峰的梦想,部分股东的损失在97%之多,难免怨声载道,而且反对之声不绝。

电盈为上市大机构,在小股东的反对声中成功推行私有化,表面一定符合法例中的要求,包括要75%股权持有者的同意,及50%以上股东(以人数而非股数计)的同意,还有就是法庭的批准。

在〈公司法〉中,一些特别的情况要得到法庭的批准,例如类似公司减少股本或这次的私有化建议。法庭在批准之时,惟一的考虑原则,是由大多数人所控制下公司所作的决定,会否对无控制权的小数股东有不公平的情况。法庭不会代表股东或公司作商业上的决定,只考虑是否有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以李泽阶为最大股东的电讯盈科利用股市低迷股价下跌的时刻私有化公司,难免被质疑出价太低,但价格高低无法主观订定,亦有持有电盈的机构大户支持私有化以利套现,可见小股东要在法律上够足够的理据,以说服法庭不批准私有化的建议,存在一定的困难。有政党说肯代小股东出头,这有一线希望,但政党有上市公司的财力请最好的商业律师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无论如何,〈公司法〉中有一条重要条文,所有读过〈公司法〉的学生应该知道,就是第168A条,这一条为保护小数股东而设(Minorities),任何股东皆可以向法庭申请命令,去阻止公司的任何决定,原则是当公司的事务,正以不公平地损害(Unfairly prejudicial)公司个别或一般成员的利益,这包括:

(一) 作出一项命令,禁制公司的处理事务方式;
(二) 下令公司进行法庭认为合适的程序,以法庭指明的条款(Terms)进行,或指令针对指名的人士进行这些程序;
(三) 指派一名经理或接管人(Receiver)接管公司的事务;
(四) 下令公司成员以法庭认为合理的价钱购买另一公司成员的股份;
(五) 可饬令任何人向权益受损害者支付法院认为合适的损害赔偿。

简而言之,法庭可以下令停止收购行动,或是下令对被认为不公平地损害的小股东作出赔偿。但如何说服法庭作出这些命令,永远是一个诉讼的大问题,单是因为持有股票的小股东赔了钱,本身自然不是理由。

笔者见到有一些报导提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0条,这是指使用欺诈或欺骗的手段进行股票交易。单以所谓“种票”本身而言,只是不光采的行为,很难构成刑事中的欺诈行为。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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