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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通过修正保险安定基金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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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12日电)台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通过财团法人保险安定基金组织及管理办法修正草案,明订安定基金设立完成后,承受财产保险安定基金及人身保险安定基金的权利义务。

修正草案同时增订条文,安定基金设立完成及承受财团法人财产保险安定基金及财团法人人身保险安定基金权利义务前,财产保险安定基金及人身保险安定基金准用这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台金管会指出,后续将办理修正草案发布施行作业。

台金管会表示,这次修正规定,使原有人身及财产保险安定基金,在保险安定基金成立及承受原 2项保险安定基金权利义务前,继续办理了结现务工作,也可持续办理退场保险业理赔、解约及求偿等事项,保障保户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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