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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回台上市 掏空无“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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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永吉/台北报导〕中国旺旺台湾存托凭证(TDR )订于4月28日在台挂牌上市,这也是中国台商回台挂牌的首例,但就在这个关键时刻,证券界人士却透露,依目前的法律,外国企业(包括台商 )来台上市,一旦发生掏空资产或内线交易,将出现无“法”可管的漏洞!

马政府上台后,不仅积极放宽投资中国的限制,并拉拢台商回台上市,但前线打得热闹滚滚,后防却出现漏洞。由于证交法第四条规定,证交法所管辖的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公司法第四条规范的外国公司,必须是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的公司。因此,外国企业来台第一上市,完全不符合公司法及证交法所定义的公司,未来这些公司万一违法,就证交法及公司法而言,根本找不到法条处罚。

证交所便宜行事 拟签契约规范

金管会证期局长李启贤对此则信心满满的指出,“不会有这样的问题发生!”证期局强调,只要是有价证券的募集或发行,均受“证交法”规范,若有违法,一定会移送。不过,证期局也坦承,为了让法令更为周延,目前正着手修正“证交法”和“公司法”。

证期局官员指出,过去已经实施海外公司第二上市,同样也在台湾没有营业处所,但并没有因而排除“证交法”的问题,第一上市的状况也一样。但官员也指出,为了强化“罪刑法定主义”,避免法条适用的争议性,目前已经着手证交法与公司法等相关法令之修正,让法令适用更周延。

目前外国企业来台第一上市时程已迫在眉睫,至少十二家公司已在券商的辅导下准备上市或上柜,但现在却卡在法规不完善,动弹不得。面对无“法”可管的窘境,证交所却打算以“签订契约”的方式便宜行事。

据了解内情的人士指出,外国公司的股票可以来台上市,但这些股票又不是证交法所定义的“有价证券”,试问未来股东该如何行使权益?一旦公司内部有违法情事,投资人或股东以后又如何向董监事求偿追诉?

缺乏法源依据 股东权益没保障

一位资深证券业人士指出,证交所与个别挂牌公司如果只是“签订契约”,很多问题根本无法解决,没有证交法的法源依据,就没有请求权,如果以投资人保护法来说,必须起诉才能求偿,假设中国台商回台上市后,大股东在中国当地进行“掏空”,违反台湾刑法的“背信罪”,台湾的地检署就算起诉,但基于管辖权,在中国设立的公司是归中国管,在没签金融证券监理MOU(合作备忘录 )下,起诉归起诉,根本就拿他无可奈何。

台湾过去几年有数件上市公司重大掏空、背信事件,最后都判刑或以天价交保,包括博达案的叶素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科罚金一.八亿元,茂硅的胡洪九被判刑四年,并以一.二亿元交保;至于内线交易则是在去年6月有最新的案例出炉,那就是品佳与世平合并案,两位关系人同样判刑三年两个月。未来来台进行第一上市的外国企业,由于是证交法管不到的对象,类似上述的例子,恐怕就无法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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