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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连保背债 台法务部研究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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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23日电)民进党籍立委黄伟哲今天说,多位民众陈情指幼年时被父母指定为贷款连带保证人,长大后却背负巨债;法务部说,现行规定禁止未成年连保,个案若不能从法律面解决,将研究修法。

黄伟哲下午召开记者会指出,民国90年以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有5人以上,因此,坊间出现很多公司负责人以其未成年子女充当股东,筹设公司的案例,而公司向银行贷款,这些未成年子女也成为连带保证人,很多人成年后,面临银行追缴债务,一辈子都要背债。

出席记者会的陈姓姐妹指出,民国84年间,她们两人分别是12岁、14岁,被父亲带往银行对保,欠下新台币1,400多万贷款,这几年来下,本金加上利息,高达3,000余万,她们每个月的薪水都被强制执行1/3,至今已被扣款6年、金额为百余万元。

法务部法律事务司科长王仁越指出,依民法第1088条第2项规定,父母处份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非为子女利益,不得处分之”,做保也是此条文所规定的处分行为。

王仁越说,民国53年曾有判例,认为这种连带保证有效,但民国91年时,最高法院正式开会废止此不合理判例,民国92年最高法院将原本银行胜诉的案件撤销,发回更审,并获平反;至于陈姓姐妹的案子,若可以个案解决就个案解决,如果个案不能解决,将朝修法方向研究。

陈情人债权银行是第一银行,该银行副理周聪贞指出,目前第一银行在实务上不能以未成年人当连带保证人,至于以前,据他了解,是有个案,但数量不多。

黄伟哲说,现在除非让陈姓姐妹再打一个官司,引用最高法院的判例,让银行重新检讨债权,否则她们一辈子的薪水都会被扣1/3;金管会应该重新行文给所有银行,清查有多少是未成年连保案例,他也将提案希望立法院修法,溯及既往重新检讨未成年时订定的契约,保障这些受害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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