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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4岁者寿险丧葬给付 台金管会:检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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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6日讯】(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6日电)知名律师陈长文质疑保险法第 107条未满14岁寿险保单丧葬费用规定,有道德风险疑虑。行政院金管会今天表示,将搜集资料,了解当时立法过程,检讨后续如何妥适处理。

保险法第 107条规定,订立人寿保险契约时,以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或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之人为被保险人,除丧葬费用给付外,其余死亡给付部分无效;前项丧葬费用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管机关所规定金额。目前丧葬费用保险金额的规定是新台币200万元。

陈长文今天在中国时报投书指出,有民众写信给他指这项金额过高,恐引发谋杀亲生子女以诈领保险金(丧葬费用)的道德风险,或蓄意不善尽对未成年子女的照护义务任令其死亡的怠忽风险。

对此,金管会指出,保险法第 107条立法已经很久,当时订定条文立法过程,各方即有不同意见,现在外界提出这个金额及做法有道德风险疑虑,金管会主委陈冲相当重视。

金管会表示,陈冲指示相关单位不仅要了解现行条文,还要搜集资料,了解当时立法的情况,看看后续如何妥适处理,以决定究竟是要检讨修法,或是把相关程序订定清楚。

金管会表示,早期丧葬方式可能以土葬较多,丧葬费用因为可能买土地或其他各种费用,使得费用金额感觉起来较高,现在外界认为丧葬费用很少会到200万元,且质疑保险法第107条规定有道德风险疑虑,金管会会考虑时空背景,检讨如何处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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