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 : 对闵行区房地局知法犯法强取豪夺得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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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日讯】我是对越还击战英雄李粉宝烈士的母亲刘红英是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新家弄村13号村民控诉建设单位:闵行区房地局把我们闵行区华漕镇新家弄村发包给上海博锦房地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博锦房地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又(贩卖)出让给上海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闵规建[2008]137号)。但在2007年8月24日,他们在无照无许可证的情况下,他们就用抓斗机把我们的围墙、楼梯、阳台砸掉、堵路、断水、上门盗窃、把我从二楼推下。使我多处骨折,后拆迁实施单位-上海闵行闵一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趁我住院,家属在医院护理烈属刘红英期间。上海闵行闵一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就抢夺霸占我们房屋,正如因犯罪被赶出公安队伍后被腐败官员从新启用的徐春根在网上发表的“对动迁(对百姓)要用高压政策(即惯用的打砸盗徐春根手下有一百人左右黑社会打手)”一样。再有不是建设单位的无照无许可证的早已(贩卖)出让给上海盛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向是建设单位的闵行房地局申请我们13号房屋拆迁裁决进行强迁。所以:

一、程序不公正

1、房屋是每个人(包括在座的各位领导)的根本需要,是老百姓能生存的主要财产,谁都知道公民受宪法的保护。祖宗前辈买地建造的房屋小辈又翻建的房屋是受村委会讨论由国家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因此就有独立的合法利用权,这种权利是排除他人干扰的。行政许可法规定:政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必须在许可前听取有关群众的意见。现在闵行区政府代表“国家”,作为土地所有人,不听取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就强行决定将本户土地使用权,发包给了中标的开发商,建造商品房,这是公共利益需要还是与民争利?而开发商唯利是图:压低补偿水平。才会启动今天这样的程序。程序是保证实体权利公正的前提,程序不公正,如何能保证实体权利的公证?

2、上海市房地局的沪房地资综[2007]A002号批准,本房屋地华漕镇,新家弄的建设单位是闵行区房地局建造商品房,其可能是不好明目张胆地违反《实施细则》,由开发商出面作拆迁人,而利用职权,在《物权法》实施前夜发放拆迁许可证。堂堂的政府机关成了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商人,今天又摇身一变,进行裁决,这自拉自唱能公正吗?

二、究竟谁是真正的拆迁人

1、2007年7月16日贴在我家大门上的告知书说本户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纳入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拆迁范围。这个建设工程闵行区分指挥部,代表谁在行使职权,为什么有权将我家围墙等建筑物任意拆除,实现断水断电,造成我家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非但不赔偿而且没有说法。我们也不知道是不是拆迁人,还是接受转让业务的拆迁人。

2、2007年9月3日,我们以为明天实施《物权法》我家房屋受到保障了,突然又冒出一个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没有看到公告,也不知道领取建造商品房的拆迁许可证手续是否合法,有没有《建设用地批准》书,至今没看到博锦房地产的是个什么样的拆迁方案,如何进行补偿安置。

3、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沪府土[2007]167号本房屋地属于行区政府2007年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范围。闵行区房地局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却不组织实施征地补偿,成了商品房建设单位,转让了拆迁业务,自己不回避而受理自己委托的代理人申请裁决。

三、应当怎样拆迁?

1、拆迁是拆除和迁移的组合,是要消灭一个权利,创设一个新权利,就必须尊重权利主体的意志,消和创形成合意才能顺利进行。也就是拆迁应当是平等权利主体的行为即民事行为,就不应在2008年规定以2004标准评估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价格,凭什么被拆除房按2004年补偿,同年的同区域商品房价格不到2000元/㎡,安置房却要3200元/㎡。

2、《物权法》明确了征地补偿的条款,为什么不依法执行,实施补偿安置。难道建设单位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这显然违反《土地法》第四十三条。

3、沪府土[2007]167号文新家弄村已撤销建制,应按上海市房地局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第一条,第二款,拟订拆迁方案,评估房屋市场价实施补偿安置。

4、依法动迁,补齐拆迁人的拆迁许可要件,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平等洽淡补偿安置事宜。不能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生活不平,长远生计有保障。赔偿由于以前非法拆迁时造成被拆迁人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本人联系方式 汪家善 138016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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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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